关于法院特邀调解组织
1.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一条: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
特邀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在此基础上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尽最大努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进一步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特邀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协议法律效力
在特邀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和平协商并签订的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向作出司法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如何辨别是否为法院特邀调解组织
一般可以在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网站上查询到其特邀调解组织的公示信息,也可以选择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官网上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