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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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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11-06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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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常州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市、县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约车管理工作。

工信、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二)具有经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认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四)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营运、安全管理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市、县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为5年,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全市或者市区范围内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经营区域限于溧阳市的,应当向溧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区域为全市范围,在溧阳市开展经营的,应当向溧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营区域限于溧阳市,超出经营区域开展经营的,应当另行申请办理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应当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微型面包车除外),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3年;

(三)车型为新能源车辆,车辆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400千米;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准)不低于15万元的不受上述车辆燃料类型和参数标准限制;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符合标准的车载音视频设备;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约车车辆信息联动审查机制。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由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动审查车辆信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区域为全市行政区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

已经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拟变更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公安机关凭注销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无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相关规定考核,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或者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当先行赔付。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有合法营运资质,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并将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向许可机关报备。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对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做好车辆的维护及检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当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在网约车平台客户端显著位置公布运价规则,实行明码标价,并按规定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利用不正当价格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约车价格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并落实从业人员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并在收到投诉后及时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

第十八条 网约车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重车状态灯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设施设备。网约车应当保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载音视频设备完好。

第十九条 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设立统一巡游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或者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省对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常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30日发布的《常州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常政规〔2016〕5号)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关于《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常政规〔2016〕5号)出台以来,至今已超过7年,对加强常州市网约车服务管理、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保障网约车运营安全和方便广大群众出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期间,国家和省级层面关于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要求已多次更新,《实施细则(试行)》部分内容、表述与相关规定已不相符合。此外,机构改革后部门名称、部门职责也发生了变化。为贯彻落实新的网约车管理政策,进一步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同时结合部门工作职责、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常州市新能源之都建设目标等因素,市交通局牵头起草了《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扩大适用区域

新《实施细则》将适用于常州市行政区域,包括市区(含金坛区)和溧阳市。

二、调整管理部门

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名称和职能调整情况,对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

三、调整网约车平台准入条件

删除“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登记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只需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简化网约车平台公司准入条件,删除“治安防范制度”。

四、调整网约车车辆条件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网约车发展原则,结合常州市新能源之都建设目标,要求网约车车型为新能源车辆,车辆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400千米。同时兼顾网约车个性化、多样化出行需求,对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准)达到15万元及以上的不受车辆燃料类型和参数标准限制。

五、调整网约车驾驶员条件

取消了驾驶员本地户籍限制,不再要求驾驶员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充分保障公民平等就业权,实现劳动力市场化有序流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减少不必要的从业限制。同时,强化驾驶员个人信用应用,要求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无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六、调整经营区域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车辆实行“大市许可”。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后,可以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网约车经营,减少网约车平台办证负担,推动构建全市统一网约车市场。

七、强调网约车平台公平竞争

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利用不正当价格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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