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徐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市区包括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网信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经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认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即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满足信息数据、投诉稽查、业务办理、安全管理等工作需要;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全市行政区域或者在市区、铜山区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经营区域限于县(市)、贾汪区的,应当向经营区域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网约车平台经营申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取得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县(市)、贾汪区开展网约车经营的,还应当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四年。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七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本市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七座及以下乘用车,且车辆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到申请之日不超过三年;
(三)车辆为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车,车辆购置计税价格不低于十二万元,车辆轴距不小于两千六百五十毫米;车辆购置计税价格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不受燃料种类、车辆轴距参数限制;
(四)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卫星定位系统数据应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和公安机关警务大数据平台,上述平台不得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费用;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前款第三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车籍所在地为市区、铜山区的,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车籍所在地为县(市)、贾汪区的,向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经营区域为市区、铜山区;取得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经营区域为发证机关所在辖区。
第九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并将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应当在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该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该经营区域内。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据前两款规定进行派单,不得为未取得合法营运资质的车辆派单,不得为未取得从业资格的驾驶员派单。
第十二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网约车的服务标准分类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发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约车价格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四条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变更所有人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在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性质。
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可以转为网约车,并按程序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转为网约车后,应当清除原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不得再巡游揽客。
第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或者使用未经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网约车驾驶员拉载乘客过程中,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网约车平台。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当先行赔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本地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公开投诉受理渠道。乘客对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投诉,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先行处理。网约车平台公司受理乘客投诉事项后,按照公布的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办理并答复,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协会应当加强对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服务机构的指导,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机制,强化行业自律。鼓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建立投诉举报奖励机制,促进网约车规范经营,文明服务。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网约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3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3月19日。2017年1月1日施行的《徐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徐政规〔2016〕2号)同时废止。